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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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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JJ15298990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2018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第五师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第五师司法局收到的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指派八十四团司法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了调查评估。通过走访询问其本人、家人、所属社区领导及向本辖区派出所了解,比较详细的了解了陈某的家庭及社会关系、个性特点、犯罪前的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意见)、监管条件等方面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建立审前评估调查档案。经综合评估形成《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填写了《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表》,报送第五师司法局审核批准,并在当日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和调查评估表。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司法局收到了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罪犯陈某的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1月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1月1日,陈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司法局报到,第五师司法局与陈某进行了谈话,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11月2日,陈某来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陈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干警、派出所管片民警、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和陈某的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确保陈某对接受社区矫正有正确的认识,司法所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会同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等在司法所郑重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载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是规范和严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首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及入矫宣告,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不做违法乱纪的事,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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