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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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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J15298928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2017年4月,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9月21日,荔城区人民法院向涵江区司法局送达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要求调查陈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对其社区的影响等。涵江区司法局根据委托函的委托事项指定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并下发审前社会调查通知书及法院委托材料。

司法所在收到调查通知书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近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30日经司法所研究,形成了评估报告,同日,涵江区司法局完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并送达给荔城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4月21日,涵江区司法局在收到关于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立即审查文书是否齐全,在发现文书材料里缺少陈某某的《限制出入境通报备案通知书》后立即联系荔城区人民法院补充送达。同时通知陈某某携带相关材料至涵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接收登记,配发定位手机,并通知陈某某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三)组织宣告情况

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立即为其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其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所在村委会干部和其妻子组成,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要求矫正小组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同时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在入矫宣告室进行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就其矫正期限、矫正期间权利义务、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行宣读,同时与其签订手机监管协议书等材料,要求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依法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其中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也包括对宣告缓刑文书材料的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在发现判决机关的文书材料不齐全时应当立即通知判决机关补充材料,但是材料齐全与否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缓刑后,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十日内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论是否收到文书材料、文书材料齐全与否都必须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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