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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杜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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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J152984667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杜某,男,199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1月9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杜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宝坻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宝坻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对被告人杜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杜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1月14日,经宝坻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1月15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接收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宝坻区司法局收到了宝坻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杜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21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22日,杜某到宝坻区司法局报到。宝坻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2月26日,杜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和杜某进行了谈话,了解情况,并告知了杜某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杜某父亲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通知杜某及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于2016年12月27日上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办理入矫手续。

2016年12月27日上午,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杜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杜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对杜某报到时迟到的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入矫宣告结束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深刻的首次谈话,掌握了杜某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并对杜某进行教育。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也是巩固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首要步骤。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取得一定的成效,司法所高度重视入矫工作,严抓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关,强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一是注重程序。严格按照入矫流程进行规范操作,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二是注重教育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再次强调社区矫正纪律的严肃性,重申脱管等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要求其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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