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厉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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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293930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厉某某,男,1997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2017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厉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于2017年11月14日指派A街道司法所对被告人厉某某进行调查评估。A街道司法所对被告人厉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家属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厉某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有关情况如下:厉某某,男性,未婚,1997年9月出生,父母离异。父母离婚后,厉某某一直与其父厉某国一起生活,厉某某涉嫌犯罪前的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B街道,租住在温州市鹿城区B街道某住宅区,厉某某与其父亲一起在此租住近两年。厉某某如被实施社区矫正,会与其母亲胡某某租住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A街道某住宅区内,由其母亲作为其社区矫正保证人。鉴于厉某某的户籍不在A街道辖区,也从未在该辖区居住过,对厉某某的情况不了解,故其母亲胡某某租住地社区居委会不同意其在A街道实施社区矫正。另外,厉某某在2017年2月21日有开设赌场被拘传的记录。综合上述情况,A街道司法所认为厉某某在其辖区实施社区矫正不具备监管条件,不同意厉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并上报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该局经集体评审,初步形成了不同意厉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
在获悉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拟出具不同意厉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后,厉某某的母亲胡某某多次到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反映,表示厉某某本人由于年纪尚轻,无独立自主生活条件,且其名下无房产以及居住的住房,其父亲又外出打工,长年不在温州,也无法取得联系,确实没有能力作为其保证人,更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经多方调查,也无法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对此,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经过研究讨论,鉴于厉某某家庭实际情况和现实监管条件,基于教育、改造和挽救年轻人的人性化关怀考虑,最终同意接受其到A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罪犯厉某某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5日向法院送达了回执。当日,厉某某到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报到,该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A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厉某某到A街道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具体承担对其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同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其母胡某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了给厉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历某某母亲胡某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A街道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厉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鹿城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规定告知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集中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信息化核查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厉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或反思)>=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婚会导致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有一定的缺失,导致孩子在性格成长过程中出现一定的缺陷。像本案主人公厉某某由于父母离婚致其在性格中出现内向,偏激等性格,且从小家庭经济情况不是很好,因为追求所谓的压力解放,兄弟义气,并且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导致了此案的发生。这不禁让我们产生反思,在面对这些在成长道路上迷失了自我的年轻人,司法行政机关要如何在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对症下药,帮助引导这些犯了错的年轻人在思想、行动上走出误区,从而在矫正工作结束后能正确地走上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在本案中,厉某某虽然经审前调查后,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在A街道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但是经区司法局多次调查发现,厉某某其父亲没有固定居住地,四处打工,无法承担起保证人的责任,且厉某某已成年,自愿选择与其母居住,其母亲也确属租住在A街道某社区。经调查了解,虽其母亲作为保证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较弱(夫妻离婚、厉某某判决归其父亲抚养、收入较低),但相较于其父亲而言,厉某某在母亲身边更有利于其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也更能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综上,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从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考虑将其纳入A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厉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人性化关怀,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为司法所对其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铺平道路。同时,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小结】
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婚会导致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有一定的缺失,导致孩子在性格成长过程中出现一定的缺陷。像本案主人公厉某某由于父母离婚致其在性格中出现内向,偏激等性格,且从小家庭经济情况不是很好,因为追求所谓的压力解放,兄弟义气,并且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导致了此案的发生。这不禁让我们产生反思,在面对这些在成长道路上迷失了自我的年轻人,司法行政机关要如何在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对症下药,帮助引导这些犯了错的年轻人在思想、行动上走出误区,从而在矫正工作结束后能正确地走上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在本案中,厉某某虽然经审前调查后,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在A街道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但是经区司法局多次调查发现,厉某某其父亲没有固定居住地,四处打工,无法承担起保证人的责任,且厉某某已成年,自愿选择与其母居住,其母亲也确属租住在A街道某社区。经调查了解,虽其母亲作为保证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较弱(夫妻离婚、厉某某判决归其父亲抚养、收入较低),但相较于其父亲而言,厉某某在母亲身边更有利于其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也更能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综上,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从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考虑将其纳入A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厉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人性化关怀,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为司法所对其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铺平道路。同时,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