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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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J15290309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4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居住地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5月,被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3日,甘肃省定西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刘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雁江区司法局对刘某某在原居住地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及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雁江区司法局于2017年2月9日收到甘肃省定西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居住地司法所组织人员对罪犯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对刘某某家庭成员、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邻居等人进行走访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刘某某家庭和睦,有固定住所,家庭有稳定收入,并且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具备纳入社区矫正的条件。
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雁江区司法局研究后形成评估意见,于2017年2月15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邮寄至甘肃省定西监狱。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18日,雁江区司法局收到了罪犯刘某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
5月19日,刘某某到雁江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法律文书和材料,核实和确认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建立了刘某某的执行档案,建立了限制出境备案文书档案,送至公安机关备案。向刘某某告知社区矫正规定,签署发放入矫告知书,签署手机定位协议以及定位告知书。
区司法局办理完刘某某的入矫登记后,根据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户籍地指派到雁江司法所,告知其三日内到雁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该司法所。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5月19日,刘某某到雁江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刘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矫正义务员以及刘某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制度的落实。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刘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场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对其入矫接收宣告,明确其属社区服刑的罪犯身份。宣告了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纪律,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自觉接矫正管理的义务,矫正小组负责日常监督的责任。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在本案中,区司法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时,各个环节清楚细致,通过工作流程让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而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入矫宣告、教育,增强了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通过接收、登记、宣告等工作,给社区服刑人员上好了“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