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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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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J152894874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某(化名),男,198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杨浦区。2015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6月因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卡氏肺囊虫肺炎、梅毒、神经性梅毒),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上海市杨浦区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6月15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发函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就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沈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根据委托对罪犯沈某某的居住地进行了核实调查。经了解,沈某某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其父表示愿意配合相关司法部门对沈某某进行监管和帮教,并负责一切生活、医疗等费用,但由于沈某某患有艾滋病、肺炎、梅毒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经常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和检查,社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医疗条件和防控保障能力,若将沈某某置于社区内服刑,既不利于其疾病的医治,也无法很好地对其施行监督管理。考虑到沈某某的身体条件,同时为避免和防止艾滋病等病毒的传播或扩散,经杨浦区司法局研究,最终决定让沈某某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在医院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交付和接收情况

经事先协调联系,2016年6月26日,由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两名民警和一名社工至上海市疾控中心,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两名民警现场办理沈某某的交付接收和报到登记手续,并当场填写了《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同时,指定一名民警会同有关司法所,全程跟踪负责该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并密切保持与医院方面的沟通联系,坚决防止、杜绝发生沈某某擅自离院或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上海市疾控中心现场办理完沈某某的交接手续后,杨浦区司法局于2016年6月26日当天,同时对沈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社区矫正选派民警、司法所社工以及沈某某的父亲悉数到场,由社区矫正选派民警当场向沈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在此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有关事项,增强沈某某的认罪服法在刑意识,明确矫正小组有关人员的职责,强化各项教育监管措施的落实。

【小结】

1、灵活性处理。本案中的罪犯沈某某具有社区服刑人员和艾滋病、梅毒等疾病患者的特殊身份,鉴于该社区服刑人员所患疾病具有严重传染性且需要经常就医治疗的特殊性,杨浦区司法局将实施社区矫正的场所由社区调整为医院,在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的专业性医疗机构中,既能切实避免和防止艾滋病等病毒的传播和扩散,也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沈某某实施有效监管,同时也有利于沈某某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2、规范化管理。在社区矫正监管过程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规范执法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所在。因此,在对沈某某的情况进行灵活性处理的同时,杨浦区司法局始终牢牢把握依法性这一重要原则。在沈某某出监前,加强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的沟通对接,并在上海市疾控中心顺利完成对沈某某的现场交付与纳管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兼顾沈某某的身体情况和社区矫正的规定程序,于接收报到当天在医院同时对沈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既保障了社区矫正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对沈某某的人性化照顾;在后续的日常监管中,由一名选派民警全程保持与医院的密切联系,并与有关司法所共同做好沈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使沈某某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个别化矫治。与监狱服刑相比,社区矫正更注重对“服刑人”的关注,在依法开展教育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还应尽可能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回归和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本案对象沈某某与大多数艾滋病社区服刑人员一样,存在自卑绝望的心理,体现在日常行为中即不愿服从管教,甚至出现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倾向。为调整沈某某的心理状态,消除沈某某的对立情绪,杨浦区司法局专门指派一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选派民警先后三次对其开展心理咨询,帮助沈某某平稳度过了初期矫正的适应期,切实增强了其对未来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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