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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谭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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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J15289009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谭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6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2月26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谭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雨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雨湖区司法局收到的雨湖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谭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熟悉其情况的两位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3月5日,经雨湖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3月5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谭某敏谭某某接收情况

1、2016年3月22日,雨湖区司法局收到了雨湖区法院对罪犯谭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3月23日送达回执。

2、2016年3月24日,社区服刑人员谭某某到雨湖区司法局报到。雨湖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雨湖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谭某某于当天到雨湖路司法所完成报到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3月24日,谭某某到雨湖路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详细查看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资料,对谭某某的情况进行仔细询问,为谭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其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同时,根据谭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包括日常监管、法制教育、社会服务、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让其在矫正期间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守法的重要性,提高社会责任感,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办理入矫手续当日,在雨湖路司法所宣告室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详细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包括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接受教育、义务劳动、请假、迁居等内容,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宣告了谭某某在矫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雨湖路司法所从2016年3月24日开始正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谭某某,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的开端,是尤为重要的一步。依法进行审前调查,明确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影响;无缝交付,确保不出现漏管;依个体情况确定矫正小组和矫正方案;进行入矫宣告,依法接收的每一步都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实施的效果,需要认真细致,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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