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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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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SJJJ15289003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魏某,女,1978年5月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居住地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2017年7月6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丧偶,育有两个儿子。丧偶加上自己四年之久的缓刑考验,对这个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妇女来说,既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更是一次沉痛的教训。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魏某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19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接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涉案人员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在社区中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首先根据魏某户口簿上的地址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核查其是否在该地居住;其次,走访了魏某的住所、现居住地街坊邻居、居民委员会等,详细了解其家庭、经济及生活状况,并与她的父母、姐姐进行了沟通交流,掌握她平时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通过全面深入的走访入户,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评估,形成了评估意见,认为:魏某的户籍虽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但在白银市平川区居住已3年有余,孩子也一直在这里上学,本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悔罪意识,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并及时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依法接收情况

2017年7月31日,魏某到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报到。平川区司法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的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为魏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告仪式由矫正小组的成员参加,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书记、社区司法专干、其父亲组成,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法所向魏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自己的身份,宣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同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重点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等进行深入学习,使他明白社区矫正的意义和目的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所承担的警告、撤销缓刑等法律后果,并与她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社会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魏某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法律;二是要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社区矫正管理;三是要树立信心,认真改造。同时根据魏某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等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方案,落实手机定位等监管方式。

【小结】

依法做好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入矫工作不仅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对其个人行为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使其表示愿意接受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并按正常入矫程序为其建立档案,签订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入矫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要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剖析自己所犯罪行的根源,使之明白其行为的严重性和所应承担的后果,不能因为是在司法所改造,从而在思想上予以放松,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还要从情感上给予其安慰和关怀,舒缓负面情绪,不能让她对生活失去自信,并适时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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