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JJ15288967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72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2017年4月,杨某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2017年5月24日,杨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执行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5月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发函委托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杨某进行调查评估。
南岸区司法局收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指派某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入户走访的形式到杨某的居住地、所在社区、派出所等地就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日常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提出了初步评估意见报区司法局。2016年5月11日,经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形成了评估报告,并于2016年5月12日将评估报告送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收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仔细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且与杨某本人基本信息一致,区司法局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24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报到,并现场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具体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列管工作。当天下午,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信息进行了系统录入,正式列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结合杨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邻里关系、本人的性格特征、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干部、杨某妻子组成,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使杨某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认真开展了“入矫教育”和“入矫宣告”。一是对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宣告,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二是就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规定、“五个一”管控措施、定位监管制度、请假销假制度、刑事行政考核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讲解,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进行了宣告;三是明确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权职责等有关事项,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的监管教育工作。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一方面是对“物”的接收,即在特定的时限内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交接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另一方面是对人的接收,即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符合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入矫手续,纳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依法依规开展接收入矫工作能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制性。
此外,在接收入矫时,司法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同时,彰显人性化执法,如何人性化地做好接收入矫工作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司法行政机关应本着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逐步完善接收入矫制度,从而有效缓解社区服刑人员潜在的消极情绪,提高自我矫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