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裴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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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J15288963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裴某(化名),男,198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3年10月2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10月10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裴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临川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临川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临川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裴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裴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结果:裴某住在抚北镇金坪村裴家组,父母健在,妻子在抚州打工,儿子今年六岁,家庭关系良好,其妻子愿意做监护人;周围邻居反映其一贯表现很好,无不良嗜好,对社会没有不良影响,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村委会主任反映其平时表现良好,邻里关系和睦,对社会危害小,愿意配合司法所进行监管;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社区矫正条件已经具备。10月15日经临川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3年10月16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裴某接收情况
2013年10月27日,临川区司法局收到了临川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裴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3年11月1日送达了回执。
2013年11月17日,裴某到临川区司法局报到。临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抚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裴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裴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裴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裴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抚北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起始。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中,在重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的基础上,还要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接受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严格执行入矫宣告、入矫教育等环节,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正确认识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本案例中,由于入矫的规范,使得裴某具有较强的身份意识,在社区矫正期间一直能遵规守纪,也能从主观上认罪服法,从而在社区服务方面自觉主动,从不请假,特别是经常为敬老院的老人献爱心,脏活累活抢着干,深受老人们的赞扬。裴某表现良好,缓刑期满顺利解矫,再次证明先有心灵上的悔改,才有行动上的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