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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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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J152889674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德惠市。2016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2月29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德惠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德惠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德惠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局工作人员协同司法所工作人员2人对被告人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以及家庭成员等人。经走访了解,于某此次犯罪系从犯,主要是义气用事,案发后主动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于某平时为人比较随和,乐于助人,邻里关系融洽,家属、屯邻、村委均表示能够接受于某在本村执行缓刑,并对他们的生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上述调查情况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形成相应调查笔录。3月7日,司法所形成初步评估意见,上报德惠市司法局。综合上述调查材料,2016年3月8日经德惠市司法局研究,做出于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于同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接收情况

2016年3月15日,德惠市司法局收到了德惠市人民法院对罪犯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3月15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3月15日,于某到德惠市司法局报到。德惠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3月16日,社区服刑人员于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档案。为更好的帮助于某进行社区矫正,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管帮教协议,为入矫后其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打好基础。

为给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于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德惠市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最后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其他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协同监管,以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小结】

严把入矫第一关,可以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有利于提高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能力。总结本案发现,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于某犯罪的主要因素,传统意义上的帮朋友“出头”观念导致于某犯罪。经过司法所上好入矫第一课,并在日后的教育矫正过程对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于某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生活中能够尊法、守法。现于某与妻子经营批发零售店面,多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矫正表现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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