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假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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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288943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兰考县。2010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7年12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二监狱对罪犯张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社会调查,需要核实其居住地、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兰考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兰考县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张某的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街坊邻居等人员,并核实其家庭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调查评估报告。8月7日兰考县司法局集中研究,认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8月8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浙江省第二监狱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5日,兰考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的假释人员通知书,做好对张某释放后社区矫正准备工作。
2018年1月8日,张某到兰考县司法局报到。兰考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张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张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为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改造成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