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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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J15288825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化名),男,1987年2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宋官村。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1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泰安市泰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泰山区司法局收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相关司法所开展判前调查评估工作。
2017年7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判前调查小组,对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首先调查小组对宋某所居住村的村委会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宋某的性格较外向,脾气急躁,发生寻衅滋事的原因是酒后冲动。其次调查小组随机走访了两户宋某的邻居,都认为他性格较好,外向爱交流,犯罪可能是受别人教唆,没有主观恶意。最后调查小组走访了宋某的妻子,详细了解了宋某的情况。宋某和其妻子在外承包了食堂的一个窗口,经济状况较好。其妻认为宋某没有主观犯罪恶意,是因为有不良交友,受他人蒙蔽,一时冲动,没有主观犯罪动机,承诺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7月21日,司法所将《泰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表》送至泰山区司法局,7月24日经泰山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14日,泰山区司法局收到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14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20日,宋某到泰山区司法局报到。泰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邱家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9月20日,宋某及宋某所居住村治保主任、宋某妻子到邱家店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法为宋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的规定,促使其心中绷紧守法遵法的弦。
(三)组织宣告情况
邱家店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治保主任、宋某之妻等四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四帮一”表册等,明确了各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签定了相关责任书,初步建起了宋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为给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治保主任、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宣告训诫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宋某宣告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自己的身份,知晓法律的威严,遵法守法,服从管理。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多个因违法规定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等,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矫正的自觉性。
【小结】
因为将罪犯放于社区,因此适用社区矫正,必然需要考虑对社区的影响,只有在罪犯本身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前提下,才具有适用的可能。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不仅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最佳的判决,也有利于在罪犯被判处缓刑或裁定假释后、提高其家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共同进行改造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个性化矫正方案的制定,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