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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收购韩国某株式会社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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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LGFS1546066292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韩国上市公司某株式会社于1996年在山东省威海市设立某(威海)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和组装打印机,长期以来为惠普打印机的供应商。

2017年,某株式会拟转让其持有的某(威海)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某精密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企业,其全资子公司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拟受让以上股权。普华永道为本次交易协调人。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就该交易聘请律师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其收购行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存在以下难点:

一、本次交易为涉外并购项目,谈判期间涉及多种语言交流(中文、韩语、英文),增加了谈判的沟通难度;

二、目标公司在中国第一次开展并购交易,对中国涉外并购交易中常见的过渡期管理、合同调价、共管账户使用、境外汇款等机制不熟悉;

三、目标公司自身存在一定的劳动人事纠纷,甚至还存在劳动者群体事件对潜在风险。

四、威海本地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机关、企事业涉外并购中的工商变更、款项支付、税务变更等流程不熟悉。

【律师代理思路】

一、某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综合考虑交易效率、交易安全、政府机关备案、外汇管制等因素,就本次交易设计了以下交易流程:

(一)以交易文件签订和买卖双方在工商登记机构确认股权变更待提交材料符合登记备案要求对两个时间点为买方将收购对价分期支付至共管账户的节点;

(二)取得外汇出境许可和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第30天两个时间点为共管账户中的收购对价分期支付至境外指定账户的节点;

(三)股权转让后,双方作最终盘点,调整收购总价,并在最后一期收购对价的支付中体现。

二、对于目标公司既存的劳动争议,卖方须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卖方在华其他子公司作连带责任担保。

【案件结果概述】

一、2017年12月23日,买卖双方签署交易文件;

二、2017年12月26日,根据协议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经营权交接和款项支付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简化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实践中,相关银行的外汇出境审批流程时间较难确定。故本所律师为确保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在外汇出境许可下发前,买方须将全部收购对价存入买卖双方在境内开立的共管账户。该约定兼顾了外汇出境登记的不确定性和双方的资金安全。

【案例评析】

一、为提高交易效率,本次交易未聘请审计机构,财务尽调由客户财务团队担任。本次并购进行得很顺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和客户财务团队通力配合。由于客户财务团队充分了解本行业特点,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存货、关联交易的客观性、真实性相对于一般第三方尽调更加具有参照性。

二、委托律师综合考虑了目标公司本地工商、税务、海关、银行对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对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在交易机制凡事涉及第三方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没有约定比较固定的期限,多应用限定时间内准备和提交材料以及双方共同确认材料提交、款项支付的主观可控的时间节点作为支付以及股权转让节点。

【结语和建议】

一、若存在目标公司当地行政机关和交易有关第三方不熟悉涉外并购的情况,建议并购律师尽调过程中前往当地行政机关和交易有关第三方了解相关批准、备案、审核流程,并在交易谈判、起草交易文件过程中考虑以上因素。

二、若并购律师对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熟悉,建议在并购团队中至少配备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于并购律师在尽调和谈判过程中的争议点的取舍和谈判底线的制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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