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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达市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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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J15286323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6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安达市。2016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2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孙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安达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安达市司法局收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绥化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专人对被告人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孙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2月6日,经安达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2月6日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接收情况

2016年12月26日,安达市司法局收到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孙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26日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26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到安达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依法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孙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孙某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孙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在心理矫治室为孙某提供了心理咨询,并进行心理疏导;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同时,带领孙某参观了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孙某到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社会志愿者、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协同矫正小组成员到安达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孙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孙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社区矫正有关规范性文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接收入矫,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把好“入矫关”, 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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