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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市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温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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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J15286273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温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凭祥市。2018年1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12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温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凭祥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凭祥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凭祥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温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温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15日经凭祥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16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7日,凭祥市司法局收到了凭祥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温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但一直未见温某报到入矫。2018年2月9日,凭祥市司法局联系温某及其家属。温某的母亲表示,2018年1月31日,温某精神病发作,被凭祥市公安局强制送到崇左市C医院精神科进行治疗;现在还未治愈,不能确定出院、报到入矫时间。

2018年2月11日,凭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组到崇左市C医院实地调查。工作组详细观察了温某身体健康情况,认真复核治疗档案,并向温某的主治医生询问了解温某的病情。医院认为:住院治疗之后,温某的病情得到了暂时的控制,情绪相对稳定;但还没有恢复正常,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约一两个月。温某的监护人(温某母亲)同时到崇左市C医院配合调查。经调查确认,温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无法在限期内到司法局办理报到入矫手续。

工作组如实记录了调查情况,并由温某监护人(温某母亲)代为办理报到手续;随后在医院举行了宣告入矫仪式。工作组通知温某监护人(温某母亲):一是要谨听医生的建议,让温某先行治疗,等病情好转再出院,不能因不忍心看他受罪,而提前让温某出院,那样反而是害了他。二是在温某治愈出院前,要定期向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汇报温某的情况。三是在温某治愈出院后,要及时向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汇报;并和温某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当面报到。温某监护人(温某母亲)表示一定会好好配合,定期向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汇报温某的情况。工作组同时告知崇左市C医院,配合开展监管工作,当温某恢复正常、治愈出院时,要及时向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通报信息。

(三)组织宣告情况

3月5日,温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凭祥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温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温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市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温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温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凭祥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鉴于温某情况比较特殊,在报到入矫前因精神疾病发作住院治疗,无法在限期内自行办理报到入矫手续;按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办理报到入矫手续:

一是要调查核实情况。不能只听服刑人员家属的片面之词,就认定服刑人员住院、无法自行报到;要当面观察服刑人员身体和表现情况,复核服刑人员治疗意见等治疗档案,询问服刑人员主治医生。

二是要结合实际办理。不能按照常规报到方式,等服刑人员出院、自行办理报到入矫正手续;要特事特办,由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报到入矫手续,在医院现场办理入矫宣告仪式。

三是要完善监管措施。不能放任不管、在服刑人员住院期间不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要由服刑人员监护人定期汇报服刑人员信息,并保证在服刑人员治愈出院时,及时汇报情况。

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不能完全依赖服刑人员家属进行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联系走访服刑人员治疗单位,确

定服刑人员治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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