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邱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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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2862722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邱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17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邱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3日上午,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收到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邱某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符合在我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司法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邱某补充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蓝底登记照、港澳通行证、护照等材料,并要求邱某于2018年1月4日下午到珠海市金湾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随后,通知某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邱某将于4日下午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后马上到司法所报告,以便司法所准备好邱某入矫相关事宜并做好宣告准备工作。2018年1月5日我局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回执。
2018年1月4日下午2时30分,社区服刑人员邱某到珠海市金湾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包括告知其法院执行通知书内容,核对其提供的资料、并让其填写基本信息表,做好人证指纹采集及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社区服刑期间注意事项。同时,向其下发金湾区司法局编印的《社区矫正资料汇编》以供学习遵守,书面告知他三日内到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金湾区司法局社工在心理矫治室为邱某提供了专业的心理测评,并进行心理疏导。
(二)组织宣告情况
1月4日下午4时30分,社区服刑人员邱某到某某司法所报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邱某,定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时,在金湾区社区矫正中心某某分中心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随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邱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社区治保主任、社工组成的矫正小组。同时,在对邱某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1月9日上午9时,矫正小组成员全部到场,对邱某的入矫宣告仪式正式开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
首先,主持人介绍了参加宣告仪式的人员,并宣布现场纪律。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邱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及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告知其社区矫正的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邱某在《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手环监管告知书》、《接收电子手环监管承诺书》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社区民警和治保主任分别对邱某进行了入矫初始教育,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上签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告知了邱某,社区服刑人员邱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承诺一定遵规守纪,服从管教。最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邱某佩戴了电子手环实施实时监控,入矫宣告仪式到此结束。
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于强化邱某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的责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小结】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接收入矫,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本案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邱某依法接收入矫,促使其深刻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促使其增强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确保其主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