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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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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J15286269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58年10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018年1月,因犯妨碍公务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思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思明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委托鼓浪屿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社区居委会与王某家属,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思明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王某具备在思明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三明市梅列区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17日,思明区司法局收到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于2018年1月19日送达回执。

2018年1月22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报到。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鼓浪屿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确立了由司法所副所长,司法协理员、居委会网格员、派出所民警组成的专门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同时还与王某家属签订社区矫正监护人监管协议书,确保矫正措施顺利实施。司法所当天为王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鼓浪屿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入矫教育时,我们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虽然口头上承认其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所的监管,但实际上当司法所准备对其开展矫正措施时却以年纪大、记忆力差等各种理由拒绝佩戴社区矫正定位腕带、不愿参加社区服务,妄图逃避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其实王某这类社区服刑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一般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所犯错误没有正确的认识,继而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一定抵触的态度。在法院委托的审前社会调查中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可能是因为担心遭到法院的重判,一旦法院宣告判处缓刑后,就觉得自己没进监狱不算是罪犯,与平常人一样自由,产生了自我身份的错误认知,便开始与司法所谈条件、企图以各种理由逃避司法所的监管。因此我们从入矫宣告仪式开始就组织他们学习《社区服刑人员报告用语》、“五要十不准”,始终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还是服刑人员,只不过是服刑的地点不是在监狱而已。在日常集中教育课上,不断让他们学习《社区服刑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及往年社区服刑人员因违法被收监执行的案例,敲响警钟,端正其社区矫正的态度,督促其主动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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