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JJ15286268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肥东县。201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肥东县司法局收到巢湖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7年12月22日,根据巢湖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肥东县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肥东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刘某的两名邻居,详细询问了人际关系、邻里相处、业余兴趣爱好和性格脾气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了村委会书记、主任,详细了解了被告人刘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了解,被告人刘某平时比较遵纪守法,但其文化水平有限,性格倔强,自控能力较差。随后,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和父亲进行了交谈,得知刘某现已同被害人达成谅解,并签了谅解书,证明刘某认罪认错态度积极。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刘某的前科记录情况。通过以上调查走访,司法所提出了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建议,上报肥东县司法局。2017年12月23日,经肥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研究,形成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并于12月24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8年 1月15日,肥东县司法局收到了巢湖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起诉书、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 1月15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16日,刘某先后到肥东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在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刘某宣读了《致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的一封信》,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手册》和《社区服刑人员学习读本》,让刘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监管教育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教育室为刘某进行心理疏导,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并进行了《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测试题闭卷考试,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和悔过改造的意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刘某的妻子等组成的五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刘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接收入矫中的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