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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平市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程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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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J152862488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2013年7月3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7月20日,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高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高平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成立评估组,评估组通过走访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朋友及受害方亲属等人员,对被告人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村委会、司法所和受害人等意见进行调查了解,并做了相关调查笔录。并于2013年7月27日经高平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3年7月27日向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接收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1、2013年8月11日,高平市司法局收到了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对罪犯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其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2013年8月11日,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到高平市司法局报到,高平市司法局为程某进行入矫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录入,指纹采集以及人体基本信息采集等程序,且办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于2013年8月13日为程某进行入矫宣告。入矫宣告前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程某居住地村委民调主任、监管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共同对程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分别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和《监督帮教协议》。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和监护人协助司法所共同对程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时应尽的职责、义务。

宣告在市社区矫正管理中心举行,司法所所长向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书以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入矫须知及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学习、劳动“双八小时”、手机定位范围、周汇报等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签字,明确了其在服刑期间应该遵守的纪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程某矫正小组成员分别表示会在矫正期限内协助监管程某,有情况将第一时间报告到司法所和司法局,程某亲属对其此次交通肇事感到教训惨痛,表态一定监督程某痛改前非,严格管理。

宣告后,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进行心理测试。司法所所长依据其测试得分对程某本人进行性格剖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帮扶方案。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程某初次接触后,针对程某思想负担过重等情况,循循善诱,劝导其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帮助程某从事故的心理阴影和消极情绪中走出来,能积极对待生活和工作。

谈话结束后,程某到训诫室接受检察院刑事执行科科长以及矫正管理中心主任的训诫教育。明确其在矫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如果违反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程某,让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时一定懂规矩守纪律,切莫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接受入矫的程序清楚,工作细致。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入矫宣告,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帮助他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增强他的服刑意识。通过个别谈话,及时了解其工作和生活中的状态。通过心理测试,全面了解程某的心理特点。通过训诫教育,加深了程某对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了解,有利于程某正视刑罚的惩罚性和强制性。通过严格、正规的接收入矫程序,增强其接受矫正的自觉性、主动性,为后期的依法接受矫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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