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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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286174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男,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2017年2月,因犯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16日,奈曼旗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韩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奈曼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土城子司法所在接到奈曼旗司法局转来的奈曼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所长带队组成工作组对被告人韩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韩某所在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街坊邻居、韩某的家属等人员,并形成了评估意见上报奈曼旗司法局,奈曼旗司法局接到后经研究,于2017年1月19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的接收情况
2017年3月7日,奈曼旗司法局收到了奈曼旗人民法院对罪犯韩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3月7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3月7日,韩某到奈曼旗司法局报到。奈曼旗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土城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3月7日,韩某来土城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村党支部书记为韩某的矫正志愿者,司法所会同村干部、韩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韩某的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给韩某上了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通过向韩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要求其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并参加每月由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读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在宣告仪式上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监管协议书,发放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须知》等相关学习资料。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韩某进行入矫谈话,劝诫他要严格遵守矫正纪律,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韩某也表示一定会努力改造,争做守法公民。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