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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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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J152861779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7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2017年5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于被桓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18日,桓仁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桓仁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桓仁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桓仁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责成二棚甸子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被害人谅解、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周边群众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鉴于李某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在此次犯罪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不良记录,周边群众邻里关系相处和睦等实际,4月25日经桓仁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对李某适合缓刑的评估意见,于2017年4月27日向桓仁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同意李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7年6月7日,桓仁县司法局收到了桓仁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6月17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6月17日,李某到桓仁县司法局报到。桓仁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二棚甸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小组会议,针对李某所犯罪行及对社会风险评估,决定将李某列入严管对象,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居委会主任、矫正助理员和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制定了矫正方案,加强对李某的监管措施,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李某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到桓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定期思想汇报、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公益劳动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二棚甸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对李某日常行为监管。

(四)对李某实施的具体矫正措施

在矫正小组人员的共同监管下,对李某实施手机定位的基础上,司法所注重技防与人防相结合,要求李某每周到司法所报道学习一次。在重要节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去李某家走访考察,保证随时掌握其动态和动向,在矫期间,依据相关规定为李某办理了法定不允许出境等相关手续,防止其出境。在监管教育的同时,为其谋取生活出路,根据李某刑拘前经营菜籽、蔬菜等小生意的实际,司法所在新建市场为其协调摊位,使其仍能继续经营蔬菜生意,保障其解决日常生活来源。采取表扬和惩处相济的矫正措施,使其服从管理。如李某服从管理,表现良好,自觉接受对其行为和心理矫正,我们将适时给予表扬,加快其心理和行为的转变,如其有抵触情绪,逃避管理,我们将给予警告,如教育仍不悔改,我们将执行建议收监程序,以维护刑罚的威严。

【小结】

(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做好入矫宣告工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前提基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其规范什么可做,什么受限制不可以做,限定活动区域,适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的全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形成规范的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等环节;二是对人的接收,即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行为,通知报到和入矫宣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和行为的约束,同时依据方案,实施矫正工作。

(二)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通过入矫宣告、首次谈话等工作环节,让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自己虽是罪犯,但没有被党和政府抛弃,依法纳入社区矫正,没有与社会隔绝,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可以为家庭和社会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使其懂得要遵守国家法律,感受到了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通过管理和教育,是在帮助其矫正自己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培养和树立其成为合法公民,早日顺利融入家庭和社会,增强守法和维护法律威严的责任意识。

(三)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对李某进行入矫宣告时,就明确地告知其所属身份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何可为,何不可为的法律界限,使其从思想认识上接受社区矫正各项执法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监管和矫正措施。同时,司法所通过信息化监管、集中教育学习、社会公益性劳动等途径,有效地加强了对李某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行为矫正。

通过依法对李某实施依法入矫等工作,是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并且始终坚持的常态化工作。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道德提升,法律意识培养等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在对李某等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疏导,直至心境转变和行为养成性训练等关键工作环节落实上,需要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付出极大的耐心、爱心和诚心;通过科学的管理,让信息化手机定位与定期报道学习相结合,牢牢把握技防工作与人防工作的有机结合,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矫正手段;思路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矫正措施只是一种管理方式,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等工作措施,实现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善其行为和心理,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尊法、护法的合法公民,这才是社区矫正的初衷和目的,才能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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