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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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J15286176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9年0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12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考验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2月23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赵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新宾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新宾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通化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赵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家属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赵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12月29日经新宾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2月30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6年1月12日,新宾县司法局收到了通化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赵某宣告管制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月13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月12日,赵某到新宾县司法局报到。新宾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社区服刑期间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要求三日内到红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红升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落实矫正意见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自身情况,制定矫正措施,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红升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赵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红升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赵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按时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手机定位监督管理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红升司法所还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进行心理评估测试,解除思想负担性,更好的面对生活。红升司法所严格按照制度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法院依法要对赵某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时,法院便委托我局对赵某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家庭、社会关系。在调查了解过程中,他平时在村里表现很好,和邻居都能和睦相处,无不良嗜好,为更好的制订矫正方案提供了依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报到接收时,不仅仅是宣读《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书》、《社区矫正告知书》及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更应重点告知其矫正期间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行为上严格要求,更让其懂得在“大墙里”是服刑,在“大墙外”同样也是在服刑。在日常的管理中,司法所对赵某的几次接触后,有针对性的制订矫正方案,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平等对待服刑人员,遵守矫正纪律,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发掘出自身的优势,重塑自信心。此外还需要矫正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思想认识,鞭策社区矫正人员按照规定自觉履行各项规定,约束自身行为和行动,增加这类人群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这样才能积极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极大地预防了重新犯罪,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通过一段时间的服刑,赵某在接受矫正管理以来,服从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每次组织的社区服务,村里有任何劳动,赵某也是主动参与。认真接收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有了明显的提高,自信心也在逐步恢复,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反思,社区矫正人员虽然也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不高,自信心也不强,犯罪也是因为不懂法,放松了警惕才导致此次犯罪,其主观恶心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有悔改之心。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更要时实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