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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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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J152861802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居住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17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25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和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收到的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和平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沈阳市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社区干事、邻居、单位等人员,形成了最终评估意见,认为李某某适宜接受社区矫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反馈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接收情况

2017年8月14日,和平区司法局收到了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为其办理了有关手续,并告知李某某三日内到新华司法所报到。2017年8月15日,李某某到新华司法所报到。新华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新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助理员、社区干事、李某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手机定位确认书等相关手续,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按照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李某某于9月初参加了由和平区司法局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单位举办的集中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新华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并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一是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告知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三是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和送达期限。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社区矫正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四是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时,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五是建立了矫正的宣告程序。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工作中,要注重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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