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司法局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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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J15286173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甘南县。201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0月,刘某被送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改造,2016年12月25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6月13日,泰来监狱两名工作人员来到甘南县司法局送达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委托甘南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刘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甘南县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罪犯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期间走访了刘某入狱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刘某当年的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6月14日,经甘南县司法局研究决定,最终形成了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于2016年6月14日向泰来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并抄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1、2016年12月28日,甘南县司法局收到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裁定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并做好登记,在确定法律文书齐全无误后,于2016年12月29日邮寄送达回执。
2、2016年12月29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甘南县司法局报到。甘南县司法局对其身份核实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填写了《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和《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告知刘某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2月29日下午,刘某按期到甘南县司法局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报到的初次谈话。谈话中了解到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打算和父亲在村里务农,帮助父亲打理自家耕种的水稻田,秋收后如果条件允许,打算在县区内打点零工。当天,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刘某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和社区服刑人员保证书。为促使刘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举行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及矫正小组参加的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长严肃地向刘某宣读了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接受教育、义务劳动、请假、迁居等内容。同时,宣告了刘某在矫正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通过入矫宣告给刘某上了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刘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会象保证书中写的一样“认罪伏法,痛改前非,接受矫正,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志愿者监督,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概括的说,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入矫宣告使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同时进一步明确矫正小组及其亲属、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为司法所下一步进行监管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