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石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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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J15286072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石某,男,198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聊城市A区。2016年4月,石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3月21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石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聊城市A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聊城市A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石某的居住情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社会关系、日常行为表现、犯罪前后变化、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及周围居民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石某居住地居委会、家属、街坊邻居、工作同事等人员,并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调查问卷。2016年3月25日,经A区司法局研究,就石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6年3月25日向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的接收情况
2016年4月22日,聊城市A区司法局收到了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石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4月22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4月22日,石某到A区司法局报到。A区司法局矫正科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石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4月25日,石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并建立工作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接收石某入矫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详细了解石某的成长经历、家庭、工作、日常交往等情况,为石某建立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石某居住地居委会成员、石某妻子、同事、邻居组成,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石某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让石某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改造,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石某妻子、同事、邻居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石某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按时报告个人情况、接受集中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请假外出、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并明确告知其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石某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职责等有关事项。明确司法所对石某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其参加教育学习和劳动,石某家属、同事、邻居负责协助监管,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其日常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对石某进行了入矫谈话,了解到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自身所犯罪行悔罪态度诚恳,改过自新的意识比较强烈,故在今后矫正措施中应着重加强石某的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在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详细询问了其石某的日常交往人群、工作现状以及今后打算,便于了解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依法接收入矫,组织入矫宣告、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要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去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个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公民。通过入矫谈话,有利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石某对自身身份的认识程度以及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通过了解其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便于根据石某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措施,进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通过建立工作档案,利于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能够及时总结矫正经验,反映不足,为后续的阶段评估、分级管理等提供材料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