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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辛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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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J15286060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辛某,男,1982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固原市A县。2017年2月,辛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14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辛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A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A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委托函,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辛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辛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和街坊邻居、家属等,详细调查了辛某的基本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20日经A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2月21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辛某接收情况

2017年3月7日,A县司法局收到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辛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3月7日送达回执。

2017年3月15日,社区服刑人员辛某在规定时限内到A县司法局报到。A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针对辛某的悔罪表现和思想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对其进行目标控制,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及监督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辛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辛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指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辛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辛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司法所通过对辛某基本情况的分析, 认为其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文化程度低,对于酒驾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加之思想浅薄,自律意识较差,对交通法规认识不到位,以致犯罪。在与辛某面对面谈话后了解到,辛某性格外向,活动范围固定,对个人所犯的错误能够进行深刻认识和反思,并表示积极改正,认罪态度端正。针对辛某的悔罪表现和思想状况,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每月对辛某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遵守社会规范、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每次授课后组织辛某进行讨论,学习互动,当日消化,重点加强辛某对于酒驾行为的危害性及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教育。每月组织辛某进行公益劳动,旨在培养和确立其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同时,每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与辛某谈话次数及谈话目的、内容、方式,并提前两到三天通知辛某。谈话始终在正常氛围中进行,效果良好。

【小结】

本案例中,主要有两点体会:

1.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施共同帮扶。成立了由地方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组成的监管帮矫矫正小组。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辛某进行管理教育,促其与社会互通共融,效果良好。

2.社区矫正工作要彰显以人为本理念。对社区服刑人员辛某,在首先全面掌握其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并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之后,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理念和以情感人方法,为其排忧解难,激发其生活热情,进而提高其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生活能力,促其走向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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