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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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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J15285594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男,196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兴安盟某旗。2012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至2035年6月29日。2017年9月29日,因患脑胶质细胞瘤、脑内多发腔隙性梗塞灶,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9月21日,乌兰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谢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某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根据乌兰监狱的委托调查评估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谢某的居所情况、担保人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谢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9月22日,经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乌兰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社区服刑人员谢某的交付情况

2017年9月26日,乌兰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乌兰监狱及时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司法局为谢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由于谢某身体状况不好,无法上楼,工作人员就在司法局一楼为其进行了信息采集,并告知谢某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9月29日,谢某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人员编号、信息采集等,在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管理。司法所为谢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谢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谢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谢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由司法所所长对谢某及其家人进行入矫谈话,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犯罪事实、是否服从判决、是否知罪悔罪等。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普法教育,剖析其犯罪构成,要求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直接危害,并列举具体案例进行明理说法。由于谢某喜欢喝酒,对家人脾气暴躁,司法所要求谢某写下了戒酒的保证书,并且与其家人强调一定要严格控制谢某饮酒和外出。通过谈话,谢某表示今后一定滴酒不沾,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过程。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针对谢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平等对话,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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