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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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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J15285592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居住地及户籍地均为浙江省A县,高中文化程度。马某某因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肇事,于2015年11月4日被A县人民法院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0月9日,A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马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A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A县司法局指派某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

司法所根据收到的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和县司法局的指派函后,按照规定,组织2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的住所情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家属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马某某居住地村委会、邻居、亲戚、被害人家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0月11日,司法所经调查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调查评估认为马某某虽然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肇事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性,但综合以下几点,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1、马某某的生活环境。其家庭较为完整,父母均在家中务农,身体比较健康。妻子在家专职家庭主妇,并育有一子,家庭氛围十分和睦,家庭关系健全,并能提出一定的帮教措施协助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具备社区矫正监护人条件。2、社会关系。通过对其亲戚朋友的走访了解到,马某某犯罪前为人处事能得到大家的一致肯定,与亲戚朋友关系都能融洽相处。3、村委会意见。调查了解到村治保主任及妇女主任对其接受社区矫正都持同意意见,认为村居有条件对马某某进行监管。4、被害人家属意见。马某某在判决前就已经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对马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未提出异议。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县司法局提供了书面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接收情况

2015年11月17日,县司法局收到了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马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了回执。

2015年11月20日,马某某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执法大队对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办理手机定位监管,并告知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11月22日,马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其妻陪同,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马某某进行入矫宣誓并签下宣告书。其妻作为马某某的监护人,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司法所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村治保主任作为马某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了帮教协议书,协助司法所对马某某社区服刑期间做好帮教工作。为了让马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能够遵守各项规定,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专管员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专管员对马某某进行了入矫须知教育,告知其每月到司法所报告两次,参加学习教育及社区劳动各八小时;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且活动不得超出A县范围;手机不得设置呼叫转移,不得出现关、停机现象,若有法定事由要出A县范围的,须提前一天到司法所请假等社区矫正规定。马某某表示均能够做到,其妻作为法定监护人也承诺将对马某某做好监护义务。

最后,司法所长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针对马某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肇事,其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司法所长叮嘱马某某本人务必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特别是不得再次驾驶机动车,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好个性化矫正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协助司法所做好监督工作,争取平稳度过矫正期,如期解矫。

自此,司法所对马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可以极大地促进其自觉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对罪犯采取社区矫正措施之后,其仍处于家与社会的环境中,能够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或学业,在家人、社会、司法所的帮助约束下,经过一段时间,能够使其反社会的人格得到很好的修复。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其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柱,是任何其他的力量都不能取代的。其次,社区服刑人员处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他们不会集中受到其他“资深”人员的犯罪传习,犯罪技能、心理、手段不会得到强化,可以避免其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大大地增加其向善的可能性。同时,社区服刑不是对罪犯放任不管,而是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他们采取恰当的监管措施,这既是保护社会免受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侵害,也是保护社区服刑人员不会进一步堕落变坏的需要。一旦遇到经济、社会、工作、家庭、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大众经过援手,可以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家庭生活技能,增强他们的挫折耐受力,发展他们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感,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在社会中过守法的生活。这些涉及众多方面的帮助活动,实际上就是切实的改造活动,是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成为真正的守法公民的重要途径。

作为司法所,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迈好第一步”至关重要。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类别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种。对于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监狱中服过刑,接受过监狱改造,出于对监狱生活的畏惧,往往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遵守规定,好好表现;而判处管制及宣告缓刑人员,因为所犯的罪情节相对轻微,在被法院判处了缓刑之后,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并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甚至觉得法院对自己的判决有点小题大做,根本不是自己的错,对社区服刑不放在心上,很容易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且经常以各种理由来逃避处罚,对于这类人员,必须在入矫这第一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是一名“服刑”人员,即便是在社会上服刑,人身相对比较自由,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服刑”的相关规定。

入矫是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社区矫正的第一步,只有做好社区矫正接收工作,才能为社区服刑人员平稳度过矫正期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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