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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管制社区服刑人员黎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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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J152855390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男,199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期间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3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龙圩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收到的委托函,龙圩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辖区派出所、家庭成员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1月10日经龙圩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月11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接收情况

1.2017年1月24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向龙圩区司法局送达了社区服刑人员黎某被判处管制的有关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龙圩区司法局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1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黎某到梧州市龙圩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黎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黎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四)入矫谈心谈话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黎某开展入矫谈心谈话过程中了解到,黎某文化程度较低,为人生性胆小,内向,之前在梧州市区某酒楼打工,因与同宿舍工友之间发生口角,被工友殴打后,对该工友怀恨在心,所以偷其手机进行报复。案发后第二天感到后悔,把手机寄回给工友,并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了解到,黎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其本人是家里重要的劳动力。

(五)入矫教育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黎某开展了入矫教育,一是讲清楚社区矫正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违反社区矫正有关制度的后果;二是针对其所犯的罪名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教育,让其认罪悔罪;三是鼓励其重拾生活信心,保持乐观开朗的心态面对生活;四是建议黎某尽快在附近务工,增加生活来源,减轻家庭负担。

(六)入矫帮扶

入矫当天,司法所介绍黎某到附近的工厂务工,帮助其解决了就业问题。

【小结】

每一个新接收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都是一个新面孔,都有不同的性格特点和生活经历,只有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好每个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才能更好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入矫教育和矫正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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