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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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285541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男,199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农场。2016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1月3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苏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根据收到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苏某单位,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1月4日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接收情况
1、2016年12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收到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苏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2016年12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苏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2月26日,苏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苏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对苏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办理入矫手续当日,在司法所宣告室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详细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包括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接受教育、义务劳动、请假、迁居等内容,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宣告了苏某某在矫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由某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小结】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工作中,要特别注重提高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质量,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为司法所下一步进行监管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