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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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J15284227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018年2月,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2018年3月19日,李某某到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滨湖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评估。滨湖区司法局收到惠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函后,立即指派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组建调查小组,对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帮教条件和再犯可能性等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过调查,了解到李某某在本辖区有稳定住所且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对所犯的罪行有了重新的认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也表示会积极配合监督,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对其违法犯罪知情,并认为具备对其帮教条件,愿意接纳,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12月28日,经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评估小组合议研究,形成评估意见,经法制审核,签署拟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7年12月29日送达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2018年3月17日,滨湖区司法局收到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3月18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3月19日,李某某到滨湖区司法局报到。滨湖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到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谈话,告知其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三)组织宣告情况。司法所为李某某确定了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民警、专职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及其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建立了微信群,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李某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滨湖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居民委员会代表、朱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及应邀滨湖区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人员及会场纪律,核对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身份信息,并依序宣告了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宣布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宣告仪式最后,由工作人员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小结】
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执法工作,必须严肃规范,依法接收,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自觉接受教育管理,促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