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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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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JJ15282699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200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2018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2018年2月20日,李某某到沂源县司法局报到,在某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11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沂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沂源县司法局收到沂源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的父母、居住地的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中,调查人员为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

2018年1月15日,经沂源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于1月15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反馈《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2月18日,沂源县司法局收到了沂源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沂源县司法局于当日送达回执。根据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认李某某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沂源县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李某某之父、居住地村包村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8年2月20日,李某某到沂源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在此之前,矫正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就该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明确以下工作要求:对李某某给予身份保护,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予以保密。2018年2月21日,李某某在其父陪同下准时来到沂源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入矫宣告仪式正式开始。司法所通过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司法所还告知了李某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李某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李某某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在宣告结束后及时对李某某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矫正,同时与李某某之父签订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庭责任书》,指导督促其父正确履行管教义务。

【小结】

未成年人是社区服刑人员中比较特殊的群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特别规定。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监管措施。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接收入矫相关工作,是开展后续教育监管的基础,直接影响社区矫正效果。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接收入矫应注意给予身份保护,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阶段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接收完成后,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予以保密。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应当采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社区矫正机构指导并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正确履行管教义务,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成长环境。

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在接收入矫时,要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要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可以要求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参加,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监管。在按规定进行矫正宣告后,可以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进行入矫教育,落实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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