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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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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J152818743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蓝山县。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0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后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1月4日,蓝山县司法局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评估委托函,蓝山县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黄某某服刑前居所地对其被捕前现实表现、交友范围、家庭情况、监管条件、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通过对居所地村委干部及其邻居的了解,黄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其性格内向,与邻里相处融洽,无其他违法和不良行为,对黄某某的为人及社会表现均表示认可。黄某某有固定住所,村支两委干部同意接受并承担监督责任,其哥哥出具监督保证书。调查小组经综合评估认为黄某某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地无不良影响,遂作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于2016年11月14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6年12月29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某某假释。2017年1月6日,黄某某按期到蓝山县司法局报到,蓝山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促使黄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全体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黄某某宣读了法院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书和文件规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规范性、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利于黄某某在日后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培养其遵纪守法意识,有利于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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