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JJ152818476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女,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2018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孙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富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富阳区司法局委派司法所对孙某展开了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孙某本人、家属及所居住村村委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得知:孙某身体状况健康,性格偏外向,无不良嗜好,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其丈夫创办的公司里工作;社会关系简单,与居住地村民无明显矛盾;家庭成员相处融洽;在村里有固定住房,家庭无债务;孙某对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已经做出民事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孙某本人对此次事件表示后悔;其丈夫愿意担任监护人;居住地村委表示愿意配合社区矫正监管。综合以上情况,调查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二)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入矫情况
2018年1月19日,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孙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18年2月2日孙某按照《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告知书》规定的日期,自行到司法所报到。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孙某了解个人情况时,孙某表现得有些不耐烦,表示工作人员问得太详细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孙某这是工作流程,不会将她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当工作人员告知孙某应当遵守的规定时,孙某情绪变得激动,表示“我不是故意撞人的”“我已经赔了那么多钱”“为什么还要判这么重”,并且表示因工作繁忙无法按规定报告、参加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出示了刑事判决书末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内容,并表示既然孙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就应当服从判决,并遵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执行。孙某情绪失控哭了起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情绪上的安抚。事后,孙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道歉。
(三)矫正小组的确立以及监护人的沟通
司法所为孙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片区民警、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考虑到孙某为女性,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孙某的矫正小组加入了女性成员,为了更好得交流和教育,孙某的日常谈话和教育主要由女性工作人员承担。鉴于孙某入矫时的情绪失控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和孙某的监护人(其丈夫)进行了沟通,并要求其丈夫充分发挥监护人的作用,在平时多关心孙某的情绪变化,有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沟通。孙某丈夫表示愿意全力配合协助司法所的工作。
(四)孙某的报告情况
入矫后不久的一次当面报告时,孙某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思想汇报,内容寥寥几字并且与上一次汇报雷同,(因之前一次当面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已经要求孙某下一次改进思想汇报内容,使之详细一些。)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孙某表示自己只能这么写了,每天就是上班下班,回家搞卫生,没办法再写详细。(有抵触情绪)接下来的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孙某询问近半个月来的所作所为,孙某仍然敷衍回答。工作人员要求其回答详细一点。孙某态度很不耐烦,表示工作人员问的太多了,并坦言“每次来司法所报告心里都很抵触,都很不舒服,你们好像在问犯人,我到底不是犯人。只是出了个交通事故,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了,你们不应该再来为难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我们正常工作程序,也是社区矫正规定的内容,要求孙某配合工作,并且安抚孙某调整好心态。孙某不听劝说,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是故意刁难。眼看孙某的情绪又要失控,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觉得不能一味安抚迁就孙某这种言行,当即制止了孙某继续借题发挥,明确指出她刚才的说法是不对的,并且强调孙某现在的身份就是服刑人员,是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认定的事实,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报告、谈话等内容,不应该对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进行无理的指责,口头警告孙某若不遵守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孙某气冲冲离开了办公室。
(五)走访监护人了解情况、原因分析及对策
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一起走访了孙某丈夫所在企业,与其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其丈夫那里了解到:1、孙某自从出了车祸,心理受到较大的刺激,情绪一直不稳定;2、孙某很好面子,从之前受人尊重的“老板娘”现在沦为“阶下囚”,心理落差比较大,而孙某女儿经常跟母亲开不恰当的玩笑,称母亲现在是“劳改犯”,孙某很在意;3、孙某从年轻时嫁给丈夫后一直忙于企业内部运作,社会经验比较匮乏,不太善于和人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家人引起重视,采取恰当的交流方式,并说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之后,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就孙某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对策:1、孙某情绪失控可能是因为应激性精神障碍、妇女更年期的原因,加之其丈夫所说的几点原因,应当给她一个适应和改正的时间;2、以后对于孙某的谈话和见面尽量做到录音录像,万一发生失控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3、对于其不当言论,应当指正,对于其不正确的观念,应当加以引导,不可一味迁就。
此后孙某情绪逐渐稳定,能遵守规定、完成任务,没有再发生对抗行为。在一次集体公益劳动后,孙某笑着表示,之前每天只知道埋头工作,今天参加了劳动,出了汗身体舒服了,心情也变得阳光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万事开头难,不但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一次转变,同时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考验。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是犯了错误的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约束和监管来纠正其行为和思想上的恶习;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人的可塑性,给他们一个改正的机会。通过走访和与其家人的沟通,对孙某不当言行的成因有了一个较为直观的判断。在恰当的时候采取较柔和的方式安抚其过激的情绪,但要掌握尺度,不能任其发展,在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及时喝止,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以及不当行为的后果。通过与监护人的配合,及时掌握矫正人员动态信息,形成内外合力。通过入矫初期的教育和监管,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正确的认知、养成按规矩办事的习惯,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