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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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J15277496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渭源县,暂居住地为河南省郑州市。2018年03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04月12日起至2018年07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03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渭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渭源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20日经渭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3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4月17日,渭源县司法局收到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4月20日邮寄送达了回执。 2018年4月17日,刘某某到渭源县司法局报到。渭源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片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其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由于刘某某的个人情况比较特殊,刘某某在兰州新区购买一套住宅楼,妻子在兰州新区带两个孩子上学,他一个人常年在河南郑州市务工,由于他不符合暂居地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才辞职来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家里亲人都不在身边,为了让其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某近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对刘某某的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