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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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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J15275651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本人户籍地为山西省榆社县,经常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2016年11月,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于2018年3月15日,曹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份,中宁县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中宁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中宁县司法局随后及时指派居住地司法所做好曹某的调查评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相关规定,走访了曹某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以及其家庭,向曹某、曹某的妻子、有关工作人员细致地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曹某的居所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一贯表现、悔罪表现、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了解,曹某平时为人老实,性格开朗,和人相处融洽,能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本人无不良习惯,无违法犯罪前科。曹某的家庭环境稳定,一家三口人相处较为和睦。本人和妻子都在打工,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司法所基于曹某各方面的情况分析对曹某适用社区矫正可能对社区造成的影响和风险,形成了建议对曹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于2018年2月27日向中宁县司法局递交《调查评估意见书》《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表》及调查笔录等材料。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的依法接收及宣告情况

2018年3月15日,曹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3月29日,其本人到中宁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于法定时间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曹某在其妻子陪同下于当日即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随即电话通知社区人员到场,组织参加曹某的入矫宣告。司法所当场向其本人宣告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的期限、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强化了曹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宣告程序完成后,司法所向其送达了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要求曹某签订了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曹某妻子作为承诺书保证人,与曹某、曹某妻子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签订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并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需要的档案资料,便于社区矫正期间对曹某情况的掌握和严格监管。随后,又对曹某入进行了首次谈话教育,由于曹某因此次违法行为赔偿给被害人的数额较大,再加上之前的房款未还清,经济负担较重。司法所针对此情况,在首次谈话过程中给曹某进行心理疏导,包括给曹某分析了目前所处情况中积极的一方面,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鼓励其努力找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赚钱解决当前的问题。经过谈话,曹某沉重的心情得到一些放松,表示自己会继续干好手上的活,争取尽快过上较好的生活。

随后,司法所通过分析曹某的性格、家庭等特点,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将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材料及时归档。针对其生活压力,司法所计划在其社区矫正期间多关注曹某的工作情况、思想情况,多次与曹某交谈,及时帮助其纾解他的思想问题。

【小结】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接收法律程序,对社区矫正期间工作的开展具有关键作用。例如,依法组织社区矫正宣告,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清楚地认识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为什么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及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是如何开展的,是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基础,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入矫时针对曹某个人不同的情况,确定有效的社区矫正方案,便于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其本人规范自己的行为,合法的进行社会活动。首次谈话时,司法所主动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在生活方面或者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谈话引导其以健康的心态对待生活中的困境,对于符合有关政策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帮教、扶持,能够帮助其顺利的融入到社会生活中。目前曹某生活和心理都处于稳定状态,并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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