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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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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275626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岱山县。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高血压3级(极高危),2018年5月4日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8年5月7日起至 2021年2 月 8 日止。2018年5月7日,刘某某到岱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罪犯刘某某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高血压3级(极高危)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3月27日拟对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核实其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岱山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岱山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女子监狱调查评估委托函后,于2018年4月2日指派司法所对罪犯刘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调查评估小组对罪犯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刘某某居住地社区村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及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

经调查,司法所认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基本监管教育条件,建议纳入社区矫正,并将调查笔录及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等材料上报岱山县司法局。2018年4月23日岱山县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审核,刘某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基本监管教育条件,并向浙江省女子监狱提交相应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的接收情况

2018年5月7日,刘某某到岱山县司法局报到。岱山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刘某某于2018年5月9日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负责对其的日常监管教育工作,同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社区村委会干部、其小女儿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等,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5月9日,司法所会同社区民警、社区村委会干部、刘某某小女儿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告知书等,让其明确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强调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请销假、集中学习、社区服务、信息化核查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询问了刘某某病情并对其进行了首次谈话教育。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本案中刘某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依法办理入矫,并组织庄重严肃的入矫宣告仪式,通过严把入矫第一关,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法律的庄重和威严,进一步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身份意识,增强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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