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史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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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J152747454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史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某镇,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某镇。201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史某,需要调查其对其居住地进行核实,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进行居住地核实。
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史某的居所情况、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监护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史某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监护人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得知,史某现的居住地是其妻回迁的房屋,自回迁以来一直居住,其妻作为监护人同意接纳史某在现居住地参加社区矫正。居委会出具证明表示,若史某被判处缓刑,居委会同意对其进行监管并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3月3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3月5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接收情况
2018年4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收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史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4月2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4月3日,史某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报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史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史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史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史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北京市大兴区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史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