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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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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JJ15272391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石河子市红光镇133团中心团。2017年7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19日,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委托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对吕某进行调查评估,某司法所负责具体的调查评估任务。司法所两名干警通过走访调查,分别与吕某的妻子、连队的负责人谈话,为了保证谈话内容的合法、客观性,谈话全程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并填写《八师石河子市拟矫正人员社会调查评估表》。司法所结合吕某家庭、所在连队和派出所的意见,初步评估意见为:吕某日常表现良好,家庭有监管能力,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单位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月22日,司法所形成评估意见后将《八师石河子市拟矫正人员社会调查评估表》和调查笔录报送到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适合社区矫正并提交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7月16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收到吕某的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齐备。当日,吕某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局将以上法律文书一份制作《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卷宗》,另一份连同《下野地垦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接收通知书》送达到司法所,司法所将吕某报到情况及时电话通知司法局,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服刑人员接收通知书(回执)》送交下野地垦区司法局。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7月18日,司法所组织对吕某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入矫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派出所民警和矫正小组成员参加。首先由司法所所长宣读吕某的《社区矫正宣告记录》、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其次分别由社区矫正干警、派出所民警和连队(社区)领导分别提出监管要求;再次由吕某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就遵守矫正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表态;最后司法所所长做总结发言,希望矫正小组成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吕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顺利度过矫正期。

【小结】

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使新入矫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确自己的身份,熟悉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入矫、接受监管、增强服刑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开展入矫宣告仪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摆正身份、端正态度,认真服从管理,为社区服刑人员今后的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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