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益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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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JJ15271539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益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浪卡子县。2017年5月,益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芒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 对社区服刑人员益某接收情况
2017年6月6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浪卡子县司法局收到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益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浪卡子县司法局对相关法律文书内容进行了核查,确认法律文书齐全完备。6月7日,益某到浪卡子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结合法律文书内容对益某身份进行核实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益某报到情况通知单》连同《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单》送达至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法院送,并将《社区服刑人员益某报到情况通知》抄送浪卡子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
(二) 组织宣告情况
县司法局按照《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为其成立了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负责民警、村委会成员、双联户长、亲属等人员组成的“六对一”矫正小组,于6月8日下午,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益某进行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和社区服刑人员益某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社区矫正期限,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报到、汇报、学习、公益劳动、外出、居住变更地、会客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组成成员及工作职责。宣告仪式上县司法局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司法所分别与社区服刑人员亲属和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协议书》和《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社区服刑人员益某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捺印。宣告仪式结束后,浪卡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益某进行了入矫谈话教育,益某表示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矫正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按规定汇报个人情况、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接收入矫宣告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能够有效提高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益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使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让其遵纪守法,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