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用某依法接收入矫案列

  • 案例时间:2018-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JJ152713443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用某,男,1973年8月出生,文盲,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玛多县。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

社区矫正人员用某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小用家住牧区,以放牧为生,家庭人口有3人,分别是妻子、继子、自己,继子在省某高中求学,常年花去大量的费用,他和配偶除了一年变卖牲畜及奶制品没有其他来源,用某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司法局接收县人民法院调查评估委托,对用某开展缓刑前的社会调查评估。通过对村委会、派出所、家属、邻居等多方的调查走访,了解到用某平时的为人、家庭情况、对社会的可能危害性等情况,综合各方意见,对其拟提请缓刑无异议。

(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对社区矫正人员小用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并通过入矫谈话、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书等方式对其进行报到接收。

(三)报到当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用某组织宣告。

(四)及时成立矫正小组。报到当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用某建立由司法所所长及司法助理员组成的矫正小组。

【小结】

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中,善于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优点,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新路。比如,在用某的矫正中,司法所就及时发现他其实是一个诚实、直爽比较积极向上的人,日常报到、集中学习与公益劳动,他都是提前到司法所的,平时也很少出现越界,人机分离等违反规定的现象,最后,也正是通过发挥其自身的优点,使其重拾自信。司法所作为连接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主要职责还是要加强对社矫对象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其能够快速的融入到社会中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