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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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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J152713435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某,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古田县。2017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05月15日起至2021年05月14日止,现在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彭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书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古田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彭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近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了评估意见。2017年12月15日司法所的评估报告经古田县司法局审核后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1、2018年5月18日,古田县司法局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回执。

2、2018年5月22日,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某到古田县司法局报到。古田县司法局按程序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进行入矫首次谈话了解彭某某对社区矫正的反应,同时告知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彭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彭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彭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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