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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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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J152706053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男,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2016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2016年1月21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余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石台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石台县司法局根据收到东至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时指派司法所对被告人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接到任务后,立即逐一走访了余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其家属及街坊邻居等人员,详细了解余某的家庭情况、邻里关系、社会关系、性格特点和平时表现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综合调查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对余某进行了评估,将调查笔录、调查评估表及时报至石台县司法局。

石台县司法局对调查评估意见书进行了审查核实,并于1月26日召开会议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当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反馈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6年5月3日,石台县司法局收到了东至县人民法院对罪犯余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当日向原判法院送达了回执。根据其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余某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2016年5月4日,余某到石台县司法局报到。石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注意事项,对其实行了手机定位,并要求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5月5日,余某在其家人、所在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接收,并组织开展了入矫宣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鉴于余某犯罪时未成年,司法所本着保密的原则,会同村委会干部、余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不公开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余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余某户籍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管理教育。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6年5月5日,司法所为余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社会志愿者、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其中,社会志愿者是退休教师,熟悉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必须做到依法、规范。一是调查评估要客观。要全面深入调查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保证社区矫正适用准确、判决公平公正。二是接收报到要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核实相关法律文书,保证材料齐全、准确。同时,要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时间报到,避免脱管、漏管。三是入矫宣告要严肃。要在庄严的场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进行流程化、规范化的宣告活动,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促其自觉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积极接受矫正,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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