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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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269762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女,199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09年10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叶某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21个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转换为六个表扬,于2017年12月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的罪犯叶某,按规定调查其居住地社会情况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发函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白云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叶某居住地司法所对叶某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居住环境、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叶某家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叶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由于叶某犯罪时刚成年,在监狱改造长达8年,成长过程都在监狱度过,因此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司法所重点对叶某假释后的社会适应、工作学习、生活生计、日常教育管理等方面与叶某家人进行了详细了解。
在综合各方意见后,由司法所制作调查笔录,填写《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及出具初步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区司法局。经白云区司法局研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函复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1月8日,白云区司法局收到了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送达的关于罪犯叶某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遂通知叶某及其监护人到白云区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2018年1月12日,叶某到白云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携通知书及基本信息表、身份证、户口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资料3日内到白云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登记接收后,白云区司法局向监狱送达了接收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1.确定矫正小组成员。根据叶某的情况,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所长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委会治保专干、司法社工及叶某亲属。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组织入矫宣告。司法所组织社区民警、居委会治保专干、市司法局驻区警察、司法社工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对叶某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向叶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假释类)须知》,让叶某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知道自己在社区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随后,驻区警察、社区民警、居委会治保专干分别对叶某进行入矫初始教育,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入矫宣告结束后,由司法所对叶某实施社区矫正,负责其日常监管及教育帮扶工作。
为制作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司法所对叶某进行了需求评估问卷,从其犯罪历史、服刑情况、就业教育、经济状况、同辈群体、毒品酒精和药物依赖、情绪精神状态、家庭婚姻、居住环境、休闲娱乐、罪行态度取向、社会排斥感知、人生规划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司法所在分析其悔罪、个性特征及周围环境影响的基础上,从监管、教育、帮扶三个方面对叶某确定了矫正方案,并由矫正小组根据方案内容,对叶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重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其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庄严肃穆的入矫宣告,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自觉性。“量身定做”的矫正方案,提高了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转变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顺利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