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SJJJ15268966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固原市A区。2018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10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村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A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A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原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4月18日经A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4月18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收情况
2018年4月21日,A区司法局收到了原州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4月22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5月8日,张某到A区司法局报到。A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B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父母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村委会干部、张某父母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办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用洋镐把殴打被害人马某致其受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初中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对违法后果认识不足。这从中体现出了我们法制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不全面。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普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应全面化、常态化,机制化,积极开展法律“八进”工作,重点应做好法律进学校,法制教育应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从小树立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制保障。为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