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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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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J152652986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197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2016年5月,因犯失火罪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4月15日,灵石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田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灵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灵石县司法局收到灵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田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田某居住地居委主任、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22日,经灵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4月25日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接收情况

2016年5月16日,灵石县司法局收到了灵石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田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5月20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6月4日,田某到灵石县司法局报到。灵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东城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主任、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田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主任、田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田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本案例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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