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兰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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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J15262846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兰某,男,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内江市资中县,居住地为内江市东兴区。2018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16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兰某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调查该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有无前科,现在表现情况,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等,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1.核实居住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由于兰某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兰某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兰某提供的租房合同以及租住地社区出具的证明进行核实后,认定兰某居住地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2.开展调查评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兰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兰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26日经东兴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月26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同意将兰某纳入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兰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6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收到了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兰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2月6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6日,兰某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报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当场对其讲解了社区矫正应遵守的规定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表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兰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兰某表哥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兰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教育学习、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兰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