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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谭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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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J152602828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谭某,男,195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6年12月22日,谭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谭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惠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惠阳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惠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对被告人谭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谭某户籍地居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8日经惠阳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7年1月6日,谭某到惠阳区司法局报到。惠阳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迅速建立了谭某的矫正档案,对电话报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进行记录。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宣告程序,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治保主任、其儿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谭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谭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谭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小结】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使新入矫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彰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通过严把入矫第一关,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提高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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