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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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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J15260278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82年3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某某镇。2017年3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梁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惠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惠阳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惠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梁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梁某某居住地派出所、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20日经惠阳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 2017年7月20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8月15日,惠阳区司法局收到了惠阳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梁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惠阳区司法局于当日签收并送达了回执。

2017年8月17日,梁某某到惠阳区司法局报到。惠阳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当日下午,梁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人员编号、信息采集、建立档案等,纳入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社工、辖区民警及其妹妹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梁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明确服刑意识,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梁某某妹妹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梁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入矫宣告完成后,矫正小组成员对梁某某进行了谈话,进一步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和思想动态。通过谈话了解,梁某某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和约束能力较差,矫正小组成员要求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一要强化纪律意识,做到及时汇报,按时报到,积极改造,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矫正工作;二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注重学以致用,深刻认识所犯罪行,增强法制观念,引导其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培养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入矫宣告,充分发挥了“第一课”的重要作用,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使矫正小组成员认识了参与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通过入矫宣告和教育,有利于增强梁某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并向其明确要在矫正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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